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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敏35岁即任昆明市公安局副局长,备受组织器重,他在公安、政法系统“深耕”40多年,本应成为遵纪守法的表率,可他却利欲熏心,目无法纪,执法者带头违法,到头来,毁了自己,害了家人,从“家族骄傲”沦为“家族耻辱”。 2016年9月8日,云南省纪委报经省委批准,给予杜敏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他和老板“勾肩搭背”,把收受的不义之财委托老板理财或借给老板放贷,一方面可赚取高额回报,一方面也避免存入银行“有迹可循” 杜敏与云南3家公司的老板赵某某、陈某、钟某关系密切,经常为他们“两肋插刀”,老板们则“投桃报李”,给他丰厚回报。 赵某某看中了官渡区小板桥街道一块地,准备租下来建仓库,但该地块已租给别人。为拿到该地块,赵某某请杜敏“帮忙”。经杜敏“协调”,赵某某顺利租到该地块。为表示感谢,赵某某邀请杜敏入股一起干。杜敏早就听说盖仓库出租很赚钱,果断出资100万元,占40%股份。 他担心会出事,急忙让赵某某以现金形式退还了入股的钱。然而,即便如此,2012年至2016年间,赵某某仍以“分红”名义先后6次送给杜敏人民币680万元。 “精明”的杜敏对收受的不义之财有自己的考虑,或委托老板理财,或借给老板放贷,一方面可从中获取高额回报,一方面可避免存入银行或放在家中“有迹可循”,给未来留下隐患。 杜敏先后将1000万元人民币交给老板钟某帮其理财。2011年底至2013年上半年,钟某先后向杜敏支付理财利息共计人民币84万元。 钟某按照杜敏的安排,将900万元“借给”杜敏儿子杜某为法人的深圳某公司。 一次,老板金某某在和杜敏一起吃饭时,谈及其公司正筹措资金,提出按月息3分向杜敏借款,杜敏觉得有利可图,遂安排其子杜某转款给金某某共计800万元。从2012年10月至2015年2月,金某某先后以个人名义10次向杜某支付利息共计720万元。不料,此后金某某所在的公司出事,未再对所筹措资金支付利息。截至案发,金某某仍欠杜敏本金及利息共计831.2万元。杜敏本想让钱生钱、利滚利,从中“捞一票”,没想到却打了个水漂。 比起为人民办公事,他更热衷于为家人办公司,妄想升官发财两不误,到头来家破人亡 “不做亏本买卖”是每个商人的基本信条,任何一个商人在给官员送礼时,看重的都是官员手中的权力。这些道理,杜敏不是不知道,但依然乐此不疲,和老板混在一起,甚至全家上阵——妻子经商、兄弟帮衬、连儿子也参与其中。 杜敏的儿子杜某,妻子鄢某某在昆明、上海成立3个公司; 杜某出资300万元,占有深圳市某公司20%股份,并担任公司法人; 杜敏与老板赵某某等人共同出资,在西藏拉萨注册成立了一公司,注册本金为人民币585万元,其中,杜敏出资50万元,由赵某某代为持股。上述事实,直至案发,杜敏从未向组织报告。 贪欲之门一旦打开,则一发不可收拾。杜敏妻子鄢某某热衷于打着杜敏的旗号寻觅“商机”,杜敏觉得能为家里带来“实惠”,也乐意为妻子公司鞍前马后奔走。夫妻两人“一唱一和”,配合默契,曾通过“三步”上演了一出“空手套白狼”的戏码,从老板陈某处狠捞了一笔。 第一步 抛出“橄榄枝”。2011年初,杜敏、鄢某某到陈某公司看项目,找了个机会,鄢某某向陈某提出一起做生意,因杜敏在场,陈某表示会“考虑”。 第二步 展示“形象店”。2011年7月的一天,杜敏夫妇盛情邀请陈某前往鄢某某的太阳能热水器形象店考察。杜敏在陈某考察中正式提出希望陈某在某项目上使用鄢某某的太阳能产品。为了与杜敏搞好关系,陈某爽快答应了。 第三步 “请君入瓮”。在一次杜敏和陈某等人吃饭时,杜敏提出,陈某与鄢某某一起投资建一个太阳能热水器厂,便于向陈某供货。陈某同意后,鄢某某以无钱投资为由,要求陈某“代垫”投资款,陈某只好答应。2011年8月的一天,鄢某某派人从陈某处取走255万元并将此款作为投资款验资(占股51%),陈某出资245万元(占股49%)注册公司并建厂,鄢某某任公司法人,但双方未签订任何协议。由此,杜敏夫妻从陈某那里赚得盆满钵满。 杜敏得了好处,也要“礼尚往来”,他将陈某介绍给时任昆明市官渡区区长的刘某某,并让刘支持陈某的项目。2012年下半年,杜敏又向时任昆明市供电局领导打招呼,积极帮陈某“排忧解难”。 杜敏热衷经商敛财,全家深陷其中,一点一点坠入深渊。最后,失去的不止是自由,还有家庭的幸福。如今,夫妻反目,父子离心,母亲去世,父亲病重,自己身陷囹圄。一个曾经令人羡慕的家庭就这样分崩离析,令人扼腕。 贪腐的“狐狸尾巴”露出来后,他心存侥幸,把办案的经验用来“抹事”,聪明反被聪明误 杜敏在担任昆明市公安局长、昆明市政法委书记、云南警官学院党委书记、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中秋、春节等时机,大肆收受他人所送礼金共计人民币143.44万元。面对送礼之人,杜敏从心慌到不慌,从不自然到顺其自然,到后来几乎是来者不拒,表面上客气一下,就心安理得地如数“笑纳”。在送礼金的人员中,有27人为他在公安系统的下属。 党的十八大之后,在中央和省委、省纪委三令五申的情况下,在正风反腐的高压态势下,杜敏还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继续收受礼金16万元,完全丧失了党性。 执纪人员介绍,杜敏在公安和政法系统工作40多年,既担任过公安、政法部门的主要领导,又长期分管刑侦工作,查办过多起案件,反侦察、反讯问能力很强。在进行违纪违法活动时,小心谨慎、行事周密,步步设防、行为隐蔽。 2015年,云南省纪委对杜敏进行谈话,敦促其如实向组织说清问题。杜敏却矢口否认自己存在违纪问题。更为恶劣的是,当他预感到组织可能会对其展开调查时,与相关人员统一口径、伪造合同和相关凭证,掩盖违纪行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 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杜敏违规参加某大学EMBA培训,云南某老板张某为感谢杜敏帮其协调事情,代杜敏支付往返机票和住宿费用共14.3万元。为逃避组织调查,杜敏召集其弟和张某商量对策、统一口径。经3人商定,由杜敏儿子杜某送一批酒水给张某,把送酒水的日期提前,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掩盖杜敏受贿14.3万元的事实。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三人精心设计的“妙计”,不但没让杜敏蒙混过关,反而将违纪事实“越描越黑”,最终难逃查处。 “想想自己堕落的整个过程,是自己用钱一步一步地将进入牢房的道路铺平的。这完全是自负、不严谨和敬畏之心缺失所致的结果。回过头来看看是那么幼稚可笑,又是那么可悲可耻。”落马后,杜敏忏悔说。 为政不贪,头顶蓝天;为政不廉,利剑高悬。“杜敏因底线失守坠入腐败深渊,因腐败而玷污了本该引以为傲的人生,触碰了带电的高压线,不仅没能‘平安着陆’,反而身败名裂。在他身上,有太多容易被苍蝇‘叮’的‘缝’:交友不慎、不学法纪、心无敬畏、私欲膨胀、心存侥幸,等等,任何一点,都足以让党员干部引以为戒。”执纪人员说。 男,汉族,1957年10月生,1974年9月参加工作。历任路南(石林彝族自治县旧称)县委常委、县公安局局长,昆明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书记,云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总队长,昆明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中共昆明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2011年1月任云南警官学院党委书记。2015年12月18日,任云南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2016年3月,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